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明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1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367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6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