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38號
原   告  李張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勝
被   告  許武雄許盛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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