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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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寳村 代理人 黃國祥 債務人 陳素香 債務人 陳振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