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呈企業有限公司李利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96,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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