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 吳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遲延繳款滯納金。⑵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