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偉選任辯護人陳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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