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案被告甲○○因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聲請狀固稱其母 宮夕雲 患有重度憂鬱症、高血壓、糖尿病等,其妻則有三月餘身孕;然查,就被告之母宮夕雲部分,其所附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僅就病名敘及憂鬱狀態,而未指為「重度」憂鬱症,至高血壓、糖尿病則完全付之厥如;至其妻部分,經查,依被告戶籍資料,其未有配偶,且卷內除上述被告其母之診斷證明書外,實查無其他任何診斷證明可供本院參酌,實難遽信其主張為實在。本件聲請尚無從准許,爰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