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東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上乙○○法定代理人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盈有限公司(下稱東盈公司)於民國94年
3月9日,邀同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放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自94年3月9日起向原告陸續動用8筆借款,金額分別為1,007,370元、1,007,370元、791,698元、791,697元、773,452元、773,451元、396,310元、396,309元。約定第
1、2筆於94年9月5日清償,第3、4筆於94年10月16日清償、第5、6筆於94年9月26日清償、第7、8筆於94年10月6日清償,利息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若其中一期利息或本金屆期未清償,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在
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東盈公司僅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仍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併為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影本
3紙、週轉金放款契約影本1件、撥款通知書影本8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947,370元│自民國94年9月│6.5%│自94年10月6日起│自95年4月6日起││││5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4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止││││├──┼───────┼───────┼────┼────────┼────────┤│2│947,370元│自民國94年9月│6.5%│自94年10月6日起│自95年4月6日起││││5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4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止││││├──┼───────┼───────┼────┼────────┼────────┤│3│773,452元│自民國94年8月│6.5%│自94年10月1日起│自95年4月1日起││││30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3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止││││├──┼───────┼───────┼────┼────────┼────────┤│4│773,451元│自民國94年8月│6.5%│自94年10月1日起│自95年4月1日起││││30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3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止││││├──┼───────┼───────┼────┼────────┼────────┤│5│396,309元│自民國94年9月│6.5%│自94年10月9日起│自95年4月9日起││││8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4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止││││├──┼───────┼───────┼────┼────────┼────────┤│6│396,310元│自民國94年9月│6.5%│自94年10月9日起│自95年4月9日起││││8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4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止││││├──┼───────┼───────┼────┼────────┼────────┤│7│791,698元│自民國94年9月│6.5%│自94年10月20日起│自95年4月20日起││││19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4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止││││├──┼───────┼───────┼────┼────────┼────────┤│8│791,697元│自民國94年9月│6.5%│自94年10月20日起│自95年4月20日起││││19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4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