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紘楨
吳淑婷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7、1109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張紘楨(以下以姓名稱之)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澎湖縣馬公市光復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與治平路口時,於夜間行駛雙向二車道及未劃設快慢道分隔線之道路,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跨越分向限制線作搶先左轉彎時,本應注意左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未讓,適有被告即告訴人吳淑婷(以下以姓名稱之)酒後(涉犯公共危險部分另行以112年度偵字第118號為緩起訴處分)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光復路由南向北直行上路(於夜間行駛雙向二車道及未劃設快慢道分隔線之道路,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吳淑婷受有右足第五蹠骨閉鎖性骨折、左肩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張紘楨受有右肘、左膝及右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張紘楨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吳淑婷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過失傷害案件,張紘楨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吳淑婷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張紘楨與吳淑婷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祝語萱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馬交簡 字第 132 號(112.12.21)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35 號判決(112.12.27)【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