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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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甲○○(即液態飲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廣和洋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