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丞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丞甫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於民國95年、99
年間曾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
別以95年度交簡字第63號判決,處拘役20日;99年度交簡字
第1831號判決,處拘役59日,均分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
院審酌被告前犯之二罪,均經處拘役之刑,並已執行完畢,
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且犯罪時之酒測值達每公升1.32毫
克,己至泥醉或相當情況之極度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程
度,並明知其已被吊銷駕駛執照,竟不顧公眾之交通安全,
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高速公路等情狀,處如主文所示適當之
刑,以資儆戒,並警效尤。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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