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廖育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非
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
知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聲請人所寄發之信函係向相對人催告,然相對人之戶
籍地乃位於基隆市,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自應向相對人住
所地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非訴事件法第5條
之規定,應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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