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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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模登寶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美麗 訴訟代理人 許天雱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被告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林翠珊 被告 王瓊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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