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家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家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100年4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100年4月1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2年6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2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