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明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99年度易字第3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99年度易字第3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同一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0年5月3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2年11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
9月13日,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