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72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 林育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之標的金額為467,789元(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

附表

本金

(新臺幣,單位:元)

利息起算日

支付命令聲請日

年利率

起訴前利息

49,857

113年2月13日

113年4月30日

6.68%

703

411,431

113年2月13日

113年4月30日

6.68%

5,798

本金及起訴前利息總計

46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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