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
抗告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係以其發現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及原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六三號假處分事件確定裁定未審酌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得使用該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之情形為由,對該確定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十二款所謂「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必須相同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始足當之,否則即無本款規定之適用。抗告人提出另件民、刑事判決,謂本件假處分確定裁定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得使用該判決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核與該條款規定之情形不符等詞,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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