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5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馮欽鳳┌───────────────────────────────┐│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105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3年12月31日│60,000元│94年1月14日│370006│├──┼──────┼─────────┼──────┼────┤│002│93年8月20日│30,000元│93年8月30日│26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