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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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參酌其供述及卷證資料,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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