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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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辰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孟辰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頂替犯罪妨害司法公正,干擾查緝真正人犯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事後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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