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毒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毒抗字第8號抗告人即被告 晏珮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98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