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春霖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27,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