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罰金部分應併予執行,免定執行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