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武彥 、 廖美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案外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如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查報請求金額5,524,669元之計算方式。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