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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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上訴人 魏仕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重勞訴字第6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