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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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告 許麗雲 原告 陳芃樺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堯清 被告 簡秀容
何志棟 朱年珍 楊素霞 王堃珉 李宗翰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
吳純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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