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7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待源
林明生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待源係被告兼告訴人林明生之妹婿,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待源因照顧岳母一事與林明生發生口角衝突,陳待源、林明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0日17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由林明生持菜刀與鐵鏟,陳待源則持鐵鏟,雙方互毆,致陳待源受有左側前臂挫擦傷等傷害;致林明生受有左手深層撕裂傷3公分合併有韌帶受損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兼被告陳待源、林明生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陳待源、林明生均已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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