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96號聲請人 林君樺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申緯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3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申緯柏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於113年7月30日准予扶助訴訟代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審理中,而聲請人於該訴訟事件以其已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之法律扶助為由,而聲請本院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1份在卷可按,則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及於聲請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事件,是聲請人自無必要於本件假扣押聲請事件中,重覆聲請訴訟救助。從而,本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