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關艾文
陳宥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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