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 何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雅清 (原名 呂雅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所附資料影本須完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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