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09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武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79元,以及其中新臺幣5,226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附表編號01、0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款,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號碼

門號

電信欠費

專案補貼款

合計

01

0000000000

0000000000

1,936元

8,992元

10,928元

02

0000000000

0000000000

3,290元

4,861元

8,151元

合計

5,226元

13,853元

19,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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