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40號

原告 沈傳緒

被告 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仕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