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台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高雄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名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2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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