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繼字第9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亡)最後住上列抗告人因93年度聲繼字第91號聲請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