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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