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再抗告人 邱靖皓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邱靖皓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