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曾雨禎 被告 朱婉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婉兒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曾雨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何紹輔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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