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 廖麗束
呂傑誼
呂軒溢 被告 林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權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上第472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籍設彰化縣秀水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次查,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係依民法第74條欲請求撤銷贈與之法律行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基於債權法上之關係,非專屬管轄範圍,爰依前開規定,宜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石幸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