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 相對人偉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悅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捌拾萬伍仟零伍拾玖元本息,及該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等情,有歷審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105年度聲字第189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部分│裁判費│61,588元│103年02月26日由聲請人預納。││││5,247元│103年07月15日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部分│裁判費│43,674元│104年11月20日由相對人預納。││├────┼─────────┼────────────────┤││追加起訴│28,081元│105年02月03日由聲請人預納。│││裁判費│││├─────┴────┼─────────┼────────────────┤│合計│138,590元││├──────────┴─────────┴────────────────┤│附註:││││一、第一審部份(裁判費66,835元):││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35,815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嗣相對人就其受敗訴判決之2,835,815元提起上訴後,並經第二審法院將││第一審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超過新臺幣805,059元之訴及該部份訴訟費用廢││棄,改由聲請人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2【計算式:(││2,835,815-805,059)÷2,835,815=0.72】,餘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為18,714元【計算式:66,835元×28/100=18,714元】;聲請人應負擔金││額為48,121元【計算式:66,835元×72/100=48,121元】。││二、第二審部分(相對人上訴裁判費43,674元、聲請人追加起訴裁判費28,081元):││本件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原審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超過新臺幣805,059元││之訴及該部份訴訟費用廢棄,改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相對人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訴駁回部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故廢棄部份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為31,445元【計算式:(2,835,815-805,059)÷2,835,815元││=0.72,43,674×0.72=31,4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駁回部份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2,229元【計算式:805,059÷2,835,815=0.28,43,674││×0.28=12,2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0,310元(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28,081元)【計算式:12,229+28,081=││40,310元】,聲請人應負擔用為31,445元。││三、1.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66,835元,因相對人應負擔18,714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8,714元。││2.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43,674元,因聲請人應負擔31,445元,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31,445元。││3.聲請人預納追加起訴訴訟費用共計28,081元,因相對人應負擔28,081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8,081元。││4.經將上述兩造應賠償之金額相互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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