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原名: 陳來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
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乙○○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