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原   告  涂愛寧涂曉玲
被   告  鄭現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巷○弄○○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前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
鈞院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09號判
決,判命被告應將坐落於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臺南市○○區
○○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弄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並確定在案。原告並於105年6月24日以判決移轉為原因,
辦妥土地及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目前為系爭房屋
所有權人,惟被告迄今無正當權源仍占有系爭房屋,自屬無
權占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遷讓交
還系爭房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209號判決書、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及臺南市政府105年契
稅繳款書等件為證(見卷一第5-1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
答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
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8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訴訟費用
確定為5,1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趙彬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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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地目├─────────┤│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1│台南市│安南區│和館│44│建│2070.18│1/416│
├─┼───┼─────┼──┼───┼───┼─────────┼────────┤
│2│台南市│安南區│和館│44-144│建│62.10│全部│
├─┼───┼─────┼──┼───┼───┼─────────┼────────┤
│3│台南市│安南區│和館│44-424│建│870.51│2025/100000│
├─┼───┼─────┼──┼───┼───┼─────────┼────────┤
│4│台南市│安南區│和館│44-637│建│17.24│1/232│
├─┼───┼─────┼──┼───┼───┼─────────┼────────┤
│5│台南市│安南區│和館│44-643│建│611.27│1/416│
└─┴───┴─────┴──┴───┴───┴─────────┴────────┘
┌─┬────┬──────┬─────┬────────────────┬────┐
│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主要建築材├───────┬────────┤│
│號│││料及房屋層│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數│合計│材料及用途││
├─┼────┼──────┼─────┼───────┼────────┼────┤
││台南市│台南市安南區│集合住宅│一層:44.04│陽台:13.86│全部│
│○○○區○○○段44-144│鋼筋混凝土│二層:40.91│共有部分:和館段││
│1│和館段│地號│造、四層│三層:44.39│240建號、面積││
││193號├──────┤│四層:44.39│55.16平方公尺││
│││台南市安南區││合計:173.73│權利範圍1/232││
│││環館北路849│││││
│││巷1弄11號│││││
├─┼────┼──────┼─────┼───────┼────────┼────┤
││台南市│台南市安南區│集合住宅│一層:9.43│共有部分:和館段│1/416│
│2○○○區○○○段○○○號│鋼筋混凝土││239號、面積1227.││
││和館段├──────┤造、一層││03平方公尺、權利││
││238號│台南市安南區│││範圍99999/100000││
│││環館北路8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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