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葛秋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秋美
韓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