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相 對人即債務人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來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32,402.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30,85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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