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英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依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程雅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陳彥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樟樹分部)法定代理人 徐啟超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黃國綸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相對人即債權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代理人 張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仕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 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即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命債務人到場或以書面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財產及收入狀況為陳述時,如債務人之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倘債務人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或不為真實陳述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得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我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金額約新臺幣(下同)3258萬8769元無力清償,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3年3月7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聲請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固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然有不明瞭、不完足之處,本院於113年5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聲請人對本院通知均未補正說明。本院因認有詢問聲請人之必要,乃定期於113年8月7日行調查程序,命聲請人到場說明,惟聲請人未到庭,堪認聲請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債務人具狀到院之期限不得晚於113年6月30日,逾期本院將開調查程序,本件聲請可能以債務人未盡協力義務而駁回。如欲請求延長補正期限,應具狀提出明確補正時間請求展延期限,惟展延期限至多不得逾2週:㈠說明戶籍地與居住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地及居住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戶籍地及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如係租房居住,則應提出房租租約及確有繳交房屋租金之證明。㈡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㈢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擔保品為何?該擔保品是否已遭拍賣?又若該擔保品尚未遭拍賣,該擔保品若予以處分變現,所得是否足以清償所擔保之債務?餘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㈣說明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之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㈤說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3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上開期間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有遭扣薪,請一併陳報扣薪數額。㈥依債務人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曾自大立旺欣業工程有限公司、興潤發國際有限公司受有租賃所得,請說明前揭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現在是否仍得受有上開給付?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㈦請提出確有支出服裝支出、房租租金、水電費、健保費、手機網路通訊費之相關證明。㈧請說明交通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元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㈨債務人是否還與其他人同住?其他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租租金、水電費?分擔比例為何?如此分擔之合理性為何?㈩債務人名下有無保險?若有,請陳報保險契約書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債務人名下所有「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建物、「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目前價值為何?該不動產現在占有、使用情形為何?是否租賃予他人?並應提出登記謄本、價值計算方式、租約。債務人是否曾成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債務人履行狀況為何?是否毀諾?係於何時毀諾?並請提供相關協商還款之協議書等資料。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扶助、給付(請誠實答覆)。請預納聲請費100元,向本院聲請於「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並待本院通知債務人查詢結果後,依查詢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