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419號
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譯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68號、第44070號、第45691號、第45752號、第45852號、第4585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211號、第2169號、第3373號、第38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譯鋒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參拾玖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五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6S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黃譯鋒追加起訴對附表六編號1至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黃譯鋒於民國000年00月間,因缺錢花用,透過網路覓找賺錢機會,因而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不詳名稱之群組,其內除黃譯鋒外,尚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各為「JT」、「 柯文哲 」之成年人,及其他2名不詳暱稱之成年人。黃譯鋒因而得悉所謂「賺錢機會」,實係受「JT」指示,向「柯文哲」拿取不詳人士申辦之提款卡,旋持之提領不明來源款項,並在將款項交予「柯文哲」,由「柯文哲」將款項循序上繳,「JT」即會通知黃譯鋒當日至少可抽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不低報酬。黃譯鋒明知臺灣面積不大且金融匯兌發達,實無必要另委請他人持不詳來源金融卡提領現金轉交,且此代提領款項之工作不具專業技術性,也非高度勞力密集工作,竟可獲得不低報酬,佐以時下政府宣導詐騙集團利用人員出面提領詐騙贓款上繳之洗錢手法,已明確知悉「JT」、「柯文哲」及其等背後成員為以對一般民眾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其等提供之「賺錢機會」即為提領詐騙贓款再上繳之「車手」角色,然黃譯鋒為獲得報酬,仍同意為之(黃譯鋒參加此詐騙集團所犯參加犯罪組織犯行,應於其參加同一詐騙集團最先繫屬法院之另案審認),並與「JT」、「柯文哲」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先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所申辦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該帳戶內尚有餘額3萬0,102元),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統一超商店對店方式交寄,並上當告知該詐騙集團成員此提款卡之密碼,嗣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前往領取該提款卡,以不詳方式交予「柯文哲」,黃譯鋒即受「JT」指示前往向「柯文哲」拿取上開提款卡,旋提領帳戶內包含附表一被害人原有之上揭存款餘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並在附近某處將提領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柯文哲」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㈡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時間,以
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二編號1至38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黃譯鋒旋依「JT」指示,向「柯文哲」領取附表三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旋提領上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如附表三所示,並在提領地點附近某處,將提領款項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柯文哲」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大安分局、信義分局、松山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下列作為認定被告黃譯鋒有罪證據所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審訴一卷第154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首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35頁至第44頁、第383頁至第385頁、偵二卷第15頁至第22頁、偵四卷第15頁至第23頁、偵五卷第9頁至第15頁、偵六卷第7頁至第13頁、審訴卷第153頁、第234頁、第258頁),核與附表一、二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四)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三所示各該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所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21頁至第25頁)、扣案行動電話照片(見偵一卷第417頁)、攝得被告提領贓款經過之監視錄影截圖照片(見偵一卷第79頁至第89頁、偵二卷第31頁至第37頁、偵三卷第29頁至第32頁、偵四卷第49頁至第55頁、偵五卷第33頁至第36頁、偵七卷第31頁至第33頁、見偵八卷第21頁至第29頁、偵九卷第39頁至第59頁、偵十卷第46頁至第47頁)及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四)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本次修正),涉及本案罪刑部分之條文內容歷次修正如下:
1.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本次修正前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後,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原第14條移列至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2.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次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㈡本次修正雖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文字有所修正,然不過係
將現行實務判解對修正前第2條各款所定洗錢行為闡釋內容之明文化,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而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問題,然關於刑之部分,經本次修正後顯有不同,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1.如適用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本件被告係犯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一般洗錢罪,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依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從而該罪之法定最重刑減輕至二分之一即3年6月。
2.如適用現行即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犯一般洗錢罪,茲因被告於本案各罪洗錢之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而被告於本案於各次犯罪共獲得報酬1萬2000元,屬於其犯罪所得(估算方式詳後述),且迄今未主動繳回,縱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仍與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不合,不得以該規定減輕其刑。
3.據上以論,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關於罪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
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查本案先由被告、「JT」、「柯文哲」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附表一被害人詐得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另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三編號2至21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嗣以不詳方式將附表三各帳戶提款卡交予「柯文哲」,嗣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又對附表二各被害人進行詐騙,被害人依指示匯入附表三所示各該帳戶,被告即依「JT」指示前往向「柯文哲」拿取各提款卡及密碼,旋依「JT」指示提領包含附表一被害人原存款金額及附表二各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在提領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予「柯文哲」循序上繳,其等間相互利用,形成三人以上之犯罪共同體,且在各次犯行贓款流向之分層包裝設計中,詐騙集團成員即被告從他人金融帳戶提領金錢行為即已增加追查贓款去向之困難度,而屬隱匿贓款去向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被告、「JT」、「柯文哲」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39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
91號令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防詐條例),其中於第2條規定定義所謂「詐欺犯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並於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對被告有利之變更,從而依刑法第2條後段規定,自有防詐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然本件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然其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1萬2,000元(詳後述),未據自動繳交,應認與該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援該規定減輕其刑。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㈤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
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騙集團後負責提領詐騙贓款轉手上繳,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雖與共5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見審訴一卷第159頁至第160頁和解筆錄),然目前未實際清償,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從事裝潢工作,月收入約7萬元,需要扶養母親及重度殘障之弟弟等語(見審訴一卷第259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所犯本件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擔任同一詐欺集團之「車手」角色而另犯多起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本次修正業將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
定移列至第25條,並就原第18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制定防詐條例第48條第1項:「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此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㈡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本件犯行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被告及其共犯於本案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刑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被告自陳其報酬為1日2,000元等語(見審訴一卷第153頁),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逾此金額之犯罪報酬,從而依本案被告提領款項6日以估算,本案犯罪所得共僅為1萬2,000元,故如對其沒收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然被告於本件犯行獲得報酬共1萬2,000元,屬於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被告於本案查扣IPHONE6S行動電話1支,據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是工作機,由「JT」派人拿給我的,用來聯絡取款等語(見審訴一卷第257頁),應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防詐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六編號1至3(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2、13,下同)所示方式對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詐騙,該被害人受騙匯款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被告持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並將提領款項交予「柯文哲」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此部分追加起訴要旨,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同一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即被告及其共犯對附表二編號2、25、2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於113年3月4日繫屬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核屬實質上一罪關係,從而檢察官又於113年3月18日提起此部分追加起訴,應認為前案即本案起訴部分效力所及,職是,此部分追加起訴屬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項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寄出時間、地點及物品領取時間及地點1 涂芷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上午8時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家庭代工廣告,吸引涂芷瑜與其聯繫,並向其佯稱:提供金融卡以個人名義購買材料可獲得補貼云云,致涂芷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及地點,寄出右列物品。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5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元勛門市,寄出涂芷瑜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損失帳戶內餘款30102元)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56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漢慶門市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 黃郁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假冒為MOMO電商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黃郁婷,並向其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黃郁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11分許1萬9,123元涂芷瑜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帳戶)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14分許3萬2,123元2 高海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許,假冒為電商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高海庭,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高海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0日晚上9時46分許4萬9,960元 宋妤巧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帳戶)112年10月20日晚上9時49分許1萬元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18分許8萬1,023元3 沈姵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2分許,假冒為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沈姵君,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沈姵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51分許7,012元宋妤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帳戶)4 曾國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7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曾國驊,並向其佯稱:因商品無法出貨,需依指示操作刷退款項云云,致曾國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9分許4萬9,988元 曾意茹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9分許8,244元5 潘宗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為健身房業者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潘宗鈞,並向其佯稱:因商品無法出貨,需依指示操作刷退款項云云,致潘宗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6分許1萬9,985元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6 湯心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0分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販賣手機之廣告,致湯心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7分許1萬元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7 李怡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25分許,假冒為影城工作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李怡宣,並向其佯稱:因會員設定錯物,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李怡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17分許3萬1,989元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8 曾雋淼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許,假冒為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曾雋淼,並向其佯稱:因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曾雋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21分許2萬4,312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4帳戶)9 陳雅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27分許,假冒為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陳雅菁,並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陳雅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12分許9萬9,986元 朱翊萱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5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14分許3萬元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30分許3萬9,998元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6帳戶)10 陳冠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某時許,以暱稱「 王筱瑜 」向陳冠伶佯稱:欲購買奶粉,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冠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23分許1萬9,983元朱翊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5帳戶)11 王履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2分許,假冒為車行業者及星展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王履融,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王履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0分許2萬9,988元 劉昱均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7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2分許1萬12元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4分許1萬12元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7分許8,056元12 凃鈺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9分許,假冒為業者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凃鈺心,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凃鈺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4分許4萬9,991元劉昱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7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7分許8,223元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19分許2萬9,989元13 羅士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羅士明,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羅士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21分許2萬9,988元 葉宸安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8帳戶)14 林冠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晚上9時26分許,假冒為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林冠欣,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林冠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26分許4萬9,987元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6帳戶)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28分許4萬9,988元112年10月25日晚上11時7分許9萬9,975元15 夏秀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以暱稱「 陳芸 」向夏秀宛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夏秀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9分許2萬元葉宸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8帳戶)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22分許8萬123元16 蔡岳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許,以暱稱「 吳尤 」向蔡岳庭佯稱:欲購買奶粉,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岳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1萬5,123元 張宜倫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41分許5萬123元 張佳容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0帳戶)17 侯宥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許,以暱稱「 李秋雨 」向侯宥竹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宥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2萬1,038元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18 蔡碩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許,向蔡碩銘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碩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1分許3萬元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19 林君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向林君潔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君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6分許1萬67元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20 江美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假冒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江美玲,並向其佯稱:因額外多購買物品,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江美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7分許4萬9,912元 黃瑞璋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1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21分許1萬4,088元21 黃麒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34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黃麒誠,並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黃麒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10分許7,018元黃瑞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1帳戶)22 廖于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以暱稱「 蕭俊龍 」向廖于榛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以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廖于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分許9萬7,656元 黃修皇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2帳戶)23 郭元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以暱稱「 賴奕伶 」向郭元宏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訂單遭系統攔截,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郭元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5分許2萬7,067元黃修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2帳戶)24 戴妤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假冒為業者及客服人員致電予戴妤安,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戴妤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6分許4萬9,987元 張妙如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3帳戶)25 吳娉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許,假冒為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吳娉甄,並向其佯稱:因個資遭盜用,需依指示操作重新認證云云,致吳娉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25分許4萬9,989元 張妙如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4帳戶)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28分許2萬7,985元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38分許1萬9,991元112年10月26日晚上11時9分許2萬9,999元張妙如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5帳戶)26 鄭佳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晚上7時50分許,假冒為MOMO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鄭佳昕,並向其佯稱:為防止金融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佳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29分許4萬9,989元張妙如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4帳戶)27 林文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13分許,假冒為業者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林文琪,並向其佯稱:因帳號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鎖卡片云云,致林文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58分許4萬9,986元張妙如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5帳戶)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59分許4萬9,989元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分許4萬9,986元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4分許2萬9,987元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7分許4萬9,986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1帳戶)28 謝明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許,向謝明芬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訂單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謝明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47分許4萬9,988元張佳容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0帳戶)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54分許4萬9,987元黃瑞璋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1帳戶)29高堉嫙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7時58分許,假冒為業者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高堉嫙,並向其佯稱:因個資遭盜用,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高堉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31分許9萬9,986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6帳戶)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28分許9萬9,986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7帳戶)30 李珍 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11時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販賣洗衣機之廣告,致 李珍緣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4日晚上11時5分許1萬6,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8帳戶)31 張君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9時2分許假冒電商業者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張君伃,並向張君伃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張君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33分許2萬9,105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8帳戶)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42分許2萬9,985元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57分許3萬元112年10月24日晚上11時1分許3萬元32 周廷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向周廷諺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周廷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許2萬9,983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9帳戶)33張 芷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向 張芷儀 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張芷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1萬6,123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9帳戶)34 林宜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6分前某時許,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向林宜蓁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林宜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3萬4,017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9帳戶)35 王紳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向王紳旭佯稱:欲購買嬰兒推車,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王紳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8日晚上7時47分許9萬9,986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0帳戶)36 蔡承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5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蔡承運,並向蔡承運佯稱:帳號出問題,需依指示操作測試云云,致蔡承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8日晚上8時20分許4萬9,983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0帳戶)37 楊芷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許假冒業者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楊芷晴,並向楊芷晴佯稱:簽帳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楊芷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4分許4萬9,989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1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4萬9,989元38 王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假冒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王瑄,並向王瑄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王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4萬2,520元張妙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3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2分許2萬9,520元附表三: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地點提領時間提領金額1涂芷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7頁、第5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館中門市之ATM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20分至22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宋妤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頁、偵十卷第27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8分至9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12分許1萬9,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OK超商台北福和門市之ATM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31分至33分許,分3次提領2萬5元、2萬5元、1,00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羅館門市之ATM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39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館中門市之ATM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54分許7,000元3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5頁)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陽門市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1分至53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臺北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9分至8時2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1萬元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23分至24分許2萬元、1萬2,000元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頁)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西站門市之ATM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40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4,000元5朱翊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65頁)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18分至29分許,分4次提領6萬元、6萬元、9,000元、2萬元6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1頁)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34分至35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仟囍門市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37分至38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1萬9,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11時14分許2萬5元、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之ATM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12分至15分許,分4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之ATM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39分至40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2萬元7劉昱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67頁)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7分至48分許,分2次提領5萬元、5萬8,000元臺北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4分、30分許,分2次提領8,000元、3萬元8葉宸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69頁)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之ATM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32分許3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城中行之ATM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17分許2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之ATM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34分至36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9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3頁)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銀行城中分行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4分至26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8,000元、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正陽門市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4分至35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1萬元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昌盛門市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2分許1萬元10張佳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北車門市之ATM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44分至46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郵局之ATM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2分許5萬元11黃瑞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7頁)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郵局之ATM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59分至8時許,分2次提領6萬元、1萬9,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3樓國泰世華館前分行之ATM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17分至19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7,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臺灣新光商銀亞洲廣場大樓之ATM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28分許1萬4,000元12黃修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59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三張犂郵局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7分至20分許,分3次領6萬元、6萬元、5,000元13張妙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79頁、偵九卷第63頁)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5分至27分許,分4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昌門市之ATM112年10月26日晚上7時2分至4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14張妙如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9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ATM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41分至42分許,分2次提領10萬元、4萬7,000元15張妙如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3頁、偵九卷第6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ATM112年10月26日晚上9時4分至10分許,分8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之ATM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0分至12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信義分行之ATM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4分許2萬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貿門市之ATM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9分至20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1萬元1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1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敦南分行之ATM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48分至50分許,分4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7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之ATM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36分許10萬元1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3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明曜門市之ATM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59分至11時6分許,分7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門市之ATM112年10月25日凌晨0時7分許4,000元19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4分至29分許,分4次提領3萬元、2萬1,000元、3萬元、4,000元2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七卷第29頁)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松華店之ATM112年10月28日晚上7時53分許10萬元臺北市○○區○○○路0號華泰銀行光復分行之ATM112年10月28日晚上8時30分至31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1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九卷第61頁)臺北市○○區○○○路000號台灣企銀世貿分行之ATM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至44分許,分5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世貿分行之ATM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24分至26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告訴人指述卷內相關證據1涂芷瑜112年10月22日、同年月24日警詢(偵二卷第47頁至第52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封面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貨態查詢系統頁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3頁、第57頁至第70頁)2黃郁婷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二卷第77頁至第78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84頁、第89頁至第90頁)3高海庭112年10月22日警詢(偵二卷第99頁至第10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9頁、偵十卷第33頁至第43頁)4沈姵君112年10月21日警詢(偵二卷第131頁至第132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38頁至第146頁、第151頁)5曾國驊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三卷第37頁至第39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41頁至第48頁)6潘宗鈞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三卷第51頁至第5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57頁至第58頁)7湯心彤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三卷第61頁至第63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65頁至第71頁)8李怡宣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三卷第75頁至第78頁)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80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7頁)9曾雋淼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三卷第101頁至第10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107頁至第108頁)10陳雅菁112年10月26日、同年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93頁至第102頁)轉帳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09頁、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6頁)11陳冠伶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一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53頁至第167頁)12王履融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一卷第171頁至第175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177頁至第180頁、第183頁至第184頁)13凃鈺心112年月日警詢(審訴卷第27頁至第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95頁至第196頁、第199頁至第200頁)14羅士明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一卷第203頁至第205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207頁至第212頁)15林冠欣112年10月26日、同年11月1日警詢(偵一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225頁、第228頁至第234頁)16夏秀宛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一卷第237頁至第242頁)存摺封面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249頁、第257頁至第272頁)17蔡岳庭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275頁至第277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279頁至第287頁、第289頁)18侯宥竹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293頁至第294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295頁至第306頁)19蔡碩銘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一卷第309頁至第312頁)存摺內頁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13頁至第320頁、第325頁)20林君潔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329頁至第331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33頁至第338頁)21江美玲112年10月28日、同年月30日警詢(偵一卷第341頁至第347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49頁、第352頁、第357頁至第360頁)22黃麒誠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363頁至第364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67頁至第371頁)23廖于榛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四卷第25頁至第2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61頁至第70頁)24郭元宏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四卷第29頁至第3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71頁至第78頁)25戴妤安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四卷第33頁至第3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偵四卷第81頁至第87頁)26吳娉甄112年10月27日、同年11月6日警詢(偵四卷第37頁至第38頁、偵九卷第149頁至第15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偵四卷第91頁至第94頁、偵九卷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92頁)27鄭佳昕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四卷第39頁至第4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偵四卷第95頁至第101頁)28林文琪112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日警詢(偵四卷第43頁至第45頁、偵九卷第99頁至第10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卷第105頁至第110頁、偵九卷第97頁至第98頁、第109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21頁、第125頁至第127頁)29謝明芬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五卷第17頁至第19頁)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75頁、偵五卷第41頁)30高堉嫙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八卷第39頁至第4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偵八卷第43頁至第49頁、第53頁)31李珍緣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八卷第77頁至第7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八卷第81頁至第87頁)32張君伃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八卷第57頁至第5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61頁至第66頁、第71頁至第76頁)33周廷諺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八卷第89頁至第9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93頁至第102頁)34張芷儀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八卷第103頁至第10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107頁至第119頁)35林宜蓁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八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八卷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8頁至第130頁)36王紳旭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七卷第13頁至第15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17頁、第49頁至第50頁)37蔡承運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七卷第19頁至第21頁)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23頁、第51頁至第53頁)38楊芷晴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九卷第73頁至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簡訊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85頁至第93頁)39王瑄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九卷第131頁至第13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7頁至第145頁)附表五: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六: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轉帳時間、金額詐騙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1(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林文琪112年10月26日,解除分期付款112年10月27日0時7分、4萬9,986元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112年10月27日0時24分、0時25分、0時26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世貿分行)2萬元、2萬元、1萬112年10月27日0時1分、4萬9,986元;0時4分、2萬9,987元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112年10月27日0時14分、0時19分、0時20分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信義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貿分行)2萬元、2萬元、1萬2(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吳娉甄112年10月26日,解除分期付款112年10月26日23時9分、2萬9,999元,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112年10月27日0時10分、0時11分、0時12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3(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高海庭112年10月20日19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10月20日21時46分27秒、4萬9,960元;21時46分45秒、1萬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112年10月20日22時8分、22時9分、22時12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19,000元附表七:
簡稱卷宗全名偵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468號卷偵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70號卷偵三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691號卷偵四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752號卷偵五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52號卷偵六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53號卷偵七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偵八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11號卷偵九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73號卷偵十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75號卷審訴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卷審訴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