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貴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伍偉華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