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6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695號原告中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胡峰賓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代表人大衛‧R‧布朗訴訟代理人 黃闡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8月16日上午9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