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09號原告富明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卯○○被告新熲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追加被告甲○○
乙○○丙○○丁○○己○○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追加被告壬○○
辛○○癸○○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調查及補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補繳新台幣(下同)87,032元之裁判費【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90,550元(計算式為:900萬元(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買賣總價)+2,690,550元(確認五份租約不存在部分之五份租約所約定年租金給付金額)=11,69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扣除前原告已繳裁判費27,928元外,尚應補繳87,032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應再開辯論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