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通知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通知或帶同被告乙○○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乙○○並未依時到案執行,且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乙○○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是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00一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件、拘票及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二份附卷可稽,且被告乙○○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