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500號上訴人 陳武 勲訴訟代理人 羅婉菱 律師
施汎泉 律師被上訴人 賴桂英 兼訴訟代理人 朱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 陳武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武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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